定襄縣公安局依法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形勢嚴峻復雜多變,為筑牢全縣“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銅墻鐵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科學有序開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省、市、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組辦公室等相關通告精神,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下列違法犯罪行為。現(xiàn)通告如下:
一、對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故意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從中、高風險區(qū)域回定或符合居家隔離規(guī)定的人員,不主動向所在單位或社區(qū)上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學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發(fā)傳染病傳播或有現(xiàn)實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的防控、檢疫、隔離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以阻礙執(zhí)行職務進行處罰。
四、對于有下列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符合居家隔離條件,不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guī)定,隔離期間擅自離開隔離居住場所,隨意外出走動,不主動向所在單位或社區(qū)上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的;
2、在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中,故意拒絕接聽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人員電話,辱罵、侮辱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人員,隱瞞健康狀況、核酸檢測情況、出行軌跡、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3、在面對面調查中以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測量體溫,不出示本人健康碼、行程碼,不實名登記等方式阻礙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的;在涉疫貨物調查中,貨主(經(jīng)營者)不如實提供接觸涉疫貨物人員信息,不如實提供涉疫貨物相關信息的;
4、阻礙執(zhí)行疫情防控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車輛通行的;
5、在公安機關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站(點)等防控區(qū)域,不配合檢查,不服從調度指揮,駕車闖卡、繞卡或以其它方式逃避檢查等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職責的;
6、故意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7、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等證明文件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也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對違反本通告者,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從快嚴懲,決不姑息。
特此通告
定襄縣公安局
2022年2月28日
責任編輯:韓樂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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